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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一个人的不公正,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

何为正义?


亚当·斯密认为,所谓正义,就是让一个人获得他应得的东西。


让义人得到应得的尊严,让不义之人得到应得的惩罚。这就是最基本的正义。其中的关键词是“应得的”,如果惩罚过重,比如抓住小偷就砍手,那也就背离了正义的原则;如果让没有什么过错的人遭受惩罚,那就毫无正义可言了。


公平、公正,是正义最基本的内涵。而法律则是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的最有力武器——虽然它本身也永远无法尽善尽美。


◎何为良善的法律?


法律,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。它存在的目的,不是建立尽善尽美的人间天堂,而是让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有力的保障。真正的权利,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;真正的自由,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。


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说:“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”。法律的首要目的,就是维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,维护社会的正义。良善的法律,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;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。


作为对应,人民应当遵守、维护法律。对一国、一民族来说,普遍的法律精神至关重要。通晓法律常识,理解法律精神,是现代公民的一堂必修课。




◎法律重要,解释法律的方式更重要


埃德蒙·柏克认为,法律的基础有两个,而且只有两个——公平和实用。要保障社会的正义,仅有死板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,很多时候,对法律条文的解释,比法律本身更重要。错误的法律解释,常常会违背立法的初衷。


一个公正的法律条文,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,尽量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过多的解释。正如托马斯·莫尔所说:“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,也就是越公正的法律。”


如果一条罪名包含的范围过于宽泛和模糊,那么它就会成为“口袋罪”,任何事、任何人都可能被装进去——这时,法律已然失去了它的意义,回到了“人治”的老路上。

◎对一个人的不公正,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


法律与体制紧密关联。比如,专制的根本特征就是权力失去制约,既无法律又无规则,这是立法失败的结果。权力恣意妄为的社会,一定是一个法律和正义皆失的社会。

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:“对一个人的不公,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。制度只有在它能确保个人的幸福和尊严时才有价值。”

法律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导向,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关乎所有人。对遭受不公正审判的案件进行关注,本身就是对法律和正义的支持,也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。


◎为权利而斗争,权利才能永存

任何国家的法律,都不是一天就能完善的。孟德斯鸠认为,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、宗教、风俗习惯、人口、贸易等多种因素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。其实,这些因素可以归结为一:所有这些因素最终影响的是一国、一族的法律精神。

从立法到执法,反映的都是一个民族法律精神的真实水平。人民敢于为权利而斗争,是完善法律的重要反馈过程。没有这样的反馈,法律就是自上而下的法律,是死的法律,是注定会酿成悲剧的法律。

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,曾这样强调“为权利而斗争”的重要性:“权利列举的再好,没有斗争的机会,只是一纸空文。”

为权利而斗争,法律才能完善,正义才有机会,权利才能永存。

然而,法律精神、法律常识教育严重缺失的当下,愿意学习、了解和运用法律、法规的人并不多,真正懂得法律和法治、文明之间关系的人就更少了。多一个人了解法律的意义和内涵,多一个人敢于为权利而斗争,这个社会才能多一点公平和正义。


文章来源:法学理论    成都夏虎律师团队【版权声明】凡本公众号注明"来源”或“转自”的文章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,仅供大家学习参考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,烦请告知,我们将立即删除!  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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